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颁布大蓟等22个
配方颗粒质量标准的通告
根据《国家药监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通过了大蓟等22个配方颗粒质量标准,现予以颁布。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有关农药残留、重金属及有害元素、真菌毒素及二氧化硫残留等仍参照现行版《中国药典》中药饮片的规定执行。
大蓟等22个配方颗粒质量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对施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特此通告。
关于浙江省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第八批)的公示
根据国家《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组织对相关企业研究制订的茺蔚子等9个配方颗粒质量标准进行了技术审核,形成了第八批浙江省中药配方颗粒拟公示标准。现予公示,公示期为即日起15天。在公示期内,对公示标准有意见建议,可向我局提交书面反馈意见。
联 系 人: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方翠芬 张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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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