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资讯丨三则:安徽省、福建省、宁夏发布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的通告

发布时间: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第13批17种安徽省中药配方颗粒标准(试行)的通告

根据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标准制定技术要求>的通告》(2021年第16号)以及国家药典委关于中药配方颗粒药品标准制定的有关规定,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第13批17种安徽省中药配方颗粒标准(试行),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同品种规格的中药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颁布实施,我省制定的相应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即行废止。

特此通告。


附件:

《安徽省中药配方颗粒标准》(试行)第13批17个品种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12日 

识别二维码

可阅读官网信息,并下载附件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实施第四批38个品种《福建省中药配方颗粒标准》(试行)的公告

根据《国家药监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标准制定技术要求>的通告》(2021年第16号)以及国家药典委员会关于中药配方颗粒药品标准制定的有关规定,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第四批38个品种《福建省中药配方颗粒标准》(试行),现予发布实施。如有同品种规格的中药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颁布实施,我省制定的相应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即行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福建省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第四批)正式稿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15日


识别二维码

可阅读官网信息,并下载附件

1704181617747




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宁夏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第五批)的通告(2023年 第136号 )

根据《药品管理法》和国家药监局等四部门《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有关规定,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标准制定技术要求〉的通告》(2021年第16号)《宁夏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宁夏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制定工作程序及申报资料要求(试行)>的通告》(2021年第52号)及药品标准制定相关程序,我局已组织完成第五批44个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的审定,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同品种的国家配方颗粒药品标准颁布实施,我区制定的相应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即行废止。

特此通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12日 


识别二维码

可阅读官网信息,并下载附件

1704181731717







留言咨询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