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问答丨团体标准可否作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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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团体标准


团体标准是指团体按照团体确立的标准制定程序自主制定发布,由社会自愿采用的标准 。团体是指具有法人资格,且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能力、标准化工作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的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和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

根据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改革措施中指出,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由6类整合精简为4类,分别是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推荐性行业标准、推荐性地方标准;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分为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侧重于保基本,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侧重于提高竞争力。同时建立完善与新型标准体系配套的标准化管理体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在有些情况下,推荐性标准的效力会发生转化,必须执行,如推荐性标准被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引用,则该推荐性标准具有相应的强制约束力,应当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予以实施。推荐性标准是政府推荐的基本要求,企业和社会团体要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提升自身和行业的市场竞争力,不能仅满足于推荐性标准的基本要求,而应积极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的企业标准和团体标准。




那团体标准可以作为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依据吗


答案是可以的。而且只要企业公开的标准是团体标准,该企业产品应该按照公开的团体标准进行检测判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企业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其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

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企业公开的标准可以是企业标准,也可以是团体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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