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资讯丨河北、河南、重庆、四川、宁夏、内蒙、山西七大地区“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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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颁布《河北省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第五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家药监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有关规定,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标准制定技术要求〉的通告》(2021年第16号)《河北省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制定工作程序及申报资料要求(试行)》《河北省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标准制定技术要求(试行)》《关于规范省外已发布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转化为本省试行标准工作程序的通告》有关要求及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相关程序,我局组织完成了第五批26个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试行)的审定工作,现予以发布,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

如国家颁布实施同品种配方颗粒药品标准,我省相应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即行废止。

特此公告。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24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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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处关于印发河南省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制定工作程序及申报资料要求的通知》(豫药监综药注〔2021〕49号)要求,我局完成了第6批10个品种河南省中药配方颗粒标准草案的审评工作(详见附件)。为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现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示期10日。

联 系 人:江 娟

联系电话:0371-65567270

电子邮箱:hnyhzcc@163.com

2023年3月1日


附件: 河南省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第6批10个品种)公示稿 .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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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中药配方颗粒重庆药品标准(2023年第二期)的公示

根据《重庆市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标准制定技术要求(试行)》和《重庆市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制定工作程序(试行)》,经相关单位研究,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审中心技术审评,形成了中药配方颗粒重庆药品标准(2023年第二期)公示稿(详见附件)。

为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现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示期为一个月。请相关单位认真研究,鼓励企业参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标准制定技术要求》、《重庆市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标准制定技术要求(试行)》和《重庆市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制定工作程序(试行)》,开展从标准汤剂到生产工艺及中药配方颗粒产品的标准研究与复核。若有异议,请及时来函提交反馈意见,并附相关说明、实验数据和联系方式。来函需加盖公章,同时将公函扫描件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公示期满未回复意见即视为对公示标准无异议。

电    话:023-60353654

电子邮件:1269105739@qq.com

收文单位: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科技标准处

地    址:重庆市渝北区食品城大道27号

邮    编:401120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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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药品管理法》等规定,我局已组织审定北刘寄奴配方颗粒等16个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同品种国家药品标准颁布实施,自实施之日起,我局制定的上述相应标准即行废止。

特此公告。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22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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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宁夏回族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监督管理,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四部门《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标准制定技术要求》(2021年第16号通告)及《宁夏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制定工作程序及申报资料要求(试行)》(2021年52号通告)等文件要求,我局已组织完成第四批宁夏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共119个品种的审核工作,为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请相关单位认真研究,如有异议,请及时来函将意见反馈至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与生产监管处,并附相关说明、实验数据和联系方式。来函需加盖公章,同时将公函扫描件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公示期满未提出意见即视为对公示标准无异议。
联 系 人:徐世明  吕莉
联系电话:0951-6024520  13995309697
电子邮箱:316246895@qq.com
地    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文化东路28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3日

附件: 宁夏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第四批)公示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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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标准制定技术要求>的通告》以及国家药典委员会关于中药配方颗粒药品标准制定的有关规定,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第二批)》,共计46个品种,现予以公布实施。

标准实施期间,如有中药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颁布实施,相应品种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即行废止。

特此通告。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6日

附件:
1.内蒙古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第二批)目录
2.内蒙古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第二批)PDF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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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药品管理法》《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有关规定,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标准制定技术要求〉的通告》(2021年第16号)、《陕西省药品标准管理办法》和相关程序,开展了陕西省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制定工作。我局在正式发布第一批197个质量标准的基础上,组织完成第二批中药配方颗粒标准68个的审定,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如有同品种的中药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颁布实施,我省制定的相应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即行废止。
特此公告。
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12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附件: 陕西省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第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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