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资讯丨宁夏回族自治区与内蒙古自治区关于“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的通告两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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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药品管理法》和国家药监局等四部门《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有关规定,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标准制定技术要求〉的通告》(2021年第16号)《宁夏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宁夏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制定工作程序及申报资料要求(试行)>的通告》(2021年第52号)及药品标准制定相关程序,我局已组织完成第四批119个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的审定,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同品种的国家配方颗粒药品标准颁布实施,我区制定的相应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即行废止。
特此通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宁夏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第四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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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2023年2月,第四批中药配方颗粒国家标准颁布,实施日期为2023年6月30日。按照《国家药监局 中医药局 卫生健康委 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中药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颁布实施后,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相应标准即行作废”的要求,矮地茶等20个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标准于2023年6月30日废止。
附件:矮地茶等20个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目录(2023年6月30日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9日


附件:矮地茶等20个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目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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