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资讯丨宁夏回族自治区与内蒙古自治区关于“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的通告两则 发布时间:2023-03-13 根据《药品管理法》和国家药监局等四部门《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有关规定,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标准制定技术要求〉的通告》(2021年第16号)《宁夏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宁夏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制定工作程序及申报资料要求(试行)>的通告》(2021年第52号)及药品标准制定相关程序,我局已组织完成第四批119个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的审定,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同品种的国家配方颗粒药品标准颁布实施,我区制定的相应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即行废止。 特此通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宁夏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第四批) 长按二维码扫码, 可阅读官网信息,并下载附件 各有关单位: 2023年2月,第四批中药配方颗粒国家标准颁布,实施日期为2023年6月30日。按照《国家药监局 中医药局 卫生健康委 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中药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颁布实施后,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相应标准即行作废”的要求,矮地茶等20个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标准于2023年6月30日废止。 附件:矮地茶等20个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目录(2023年6月30日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9日 附件:矮地茶等20个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目录.docx 长按二维码扫码, 可阅读官网信息,并下载附件 上一篇:中药资讯丨关于中药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2023年第一期)的公示 下一篇:食品资讯丨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3年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计划》,要点抢先看! 返回列表 >